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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点评】天赐材料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
关键词:南京律师,中银律师事务所,南京法律顾问
  天赐材料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

  2014年01月22日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已完成新股申购的广东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赐材料”)正在等待挂牌敲锣。1月20日,本报刊登的《天赐材料:上市环保核查存疑》就其环保核查上市适用性问题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和投资者的普遍关注。《经济参考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天赐材料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九江天赐”)涉嫌无证违法生产的事实。针对九江天赐是否会被追溯处罚的问题,江西省湖口县安监局副局长杨秋林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将在深入调查后再作决定。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2013年11月6日,九江天赐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九江天赐位于九江市湖口县,是天赐材料投资的独资企业。记者辗转获得的一份名为“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公告(第二十一批)》”的文件显示,九江天赐获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赣)W H安许证字〔2011〕0650号,许可范围为“聚丙烯酸树脂、六氟磷酸锂、碳酸二甲酯、碳酸二乙酯、碳酸乙烯酯、碳酸丙烯酯、丙酸乙酯”,其 发 证 日 期 为 “2011年7月28日”。《公告》中注明了对九江天赐是“首次”发证。

  但随着调查的深入,记者发现,成立于2007年10月30日的九江天赐在2011年7月28日之前早已正常生产。天赐材料在其招股书中承认,公司从2008年起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九江天赐生产基地,2009年投资建设的6000t/a锂电池和动力电池一期项目,2011年3月顺利投产,此期项目包含1900吨溶剂以及自产300吨六氟磷酸锂,2000t/a水溶性聚合物树脂材料生产线则于2010年11月投产。值得关注的是,记者通览天赐材料招股书,未能找到任何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信息披露,相反却发现在公司经营范围中特别注明了“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除外”。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喻胜云博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九江天赐在其历史沿革中涉嫌无证违法生产的信息属于关乎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应该在招股书中予以披露,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天赐材料保荐人及保荐律师存在未勤勉尽职且失察失职的嫌疑,或构成了重大遗漏。

  喻胜云律师进一步分析,2004年1月13日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天赐材料保荐律师应该就九江天赐违法生产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深入调查和走访,与主管部门就这一违法事实进行沟通,并请其出具是否会进行追溯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等书面证明文件。最后,再在招股书中披露其违法生产的时间、数量、性质等情形,并综合作出这一违法事实是否会对上市形成实质性障碍的判断。

  针对天赐材料子公司违法生产一事,《经济参考报》记者多次试图联系天赐材料董秘采访但始终联系不上。记者又将有关书面采访提纲发至其招股书披露的董秘邮箱,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有任何回复。对天赐材料存在的其他问题,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作者:吴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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