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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盗窃案量刑标准 偷弱势群体千元入罪
关键词:南京律师,刑事辩护,盗窃罪
  人民网南京8月7日电(记者 吴纪攀)依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确定了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数额标准,具体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盗窃弱势群体以及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趁火打劫的情形,其入罪门槛低至普通标准的50%。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

  针对江苏司法部门新制定的上述具体入罪及量刑标准,江苏省高院刑二庭负责人解释称,江苏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充分考虑省内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对近年来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基层一线执法办案部门的意见,确保执行标准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江苏还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八种情形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确定为新标准的50%,与刑法所规定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入罪标准一起,进一步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入罪门槛。

  这意味着,在江苏盗窃2000元以上,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5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4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惯犯、团伙犯罪、盗窃弱势群体以及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趁火打劫的情形,其入罪门槛低至普通标准的一半。

  据悉,相关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已下发江苏全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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