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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2015年江苏量刑规则 |
关键词:南京律师,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南京刑案律师 |
“职务侵占罪”2015年江苏量刑规则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按下述职务侵占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达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职务侵占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职务侵占数额达1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五年。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4)多次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
(5)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量刑规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苏高法〔2014〕175号,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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