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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案例:恶意起诉银行规避管辖被驳回
关键词:南京律师,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期货交易,诉讼管辖,规避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西民初字第2558号-1

  原告:徐慧斌。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 。

  被告: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默,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慧斌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西湖支行”)、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告在被告交易平台上的开户交易无效,而被告建行西湖支行既非交易平台的提供方,亦非交易行为的参与方,原告将建行西湖支行列为共同被告,系人为制造”被告住所地”这一管辖连接点,目的为恶意规避地域管辖,故请求本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申请人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交易无效、返还其合同款及利息、建行西湖支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审理的本案标的---原告在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系统中的全部交易而言,建行西湖支行不是合同当事人,并非适格被告。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的住所地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原告不根据合同本身确定被告,而将建行西湖支行列为被告,属刻意规避地域管辖。综上,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傅少华

  审判员  蔡 俊

  审判员  黄 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雅茜

  推荐律师简介:李燚律师,近几年带领团队代理了几十起大宗商品交易的胜诉案件、上百起成功调解的非诉讼案件,以及十余起相关刑事案件。通过多年的研究与实践,在大宗商品交易的诉讼代理、刑事辩护、风险防控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已代理案件涉及的平台包括:江苏大圆银泰、河北邮币卡、河北滨海大宗、广东贵金属、吉林商品、湖北华中矿产品、湖南澳鑫商品、上海石油化工、上海长江联合、南京石化、无锡太湖国际、大连再生资源、青岛九州商品…… 微信/联系电话:1525184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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