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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案例:期货交易案由,应由期货交易所的所在地中院管辖
关键词:南京律师,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管辖异议,期货交易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初262号

  原告:张家口凯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薛幼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功,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凯实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处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进凯,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凯实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黄木厂路。

  被告:九州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美兴。

  被告:大连商品交易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海,总经理。

  原告张家口凯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实公司)与被告九州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交所)期货实物交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凯实公司诉讼请求:1.九州公司赔偿凯实公司购买不合格产品货款348925元,仓储费7439.5元,交割手续费55元,检验费2014元,违约金61535元,共计419968.5元;2.大交所赔偿凯实公司购买不合格产品货款348925元,仓储费7439.5元,交割手续费55元,检验费2014元,违约金61535元,共计419968.5元;3.九州公司、大交所各承担50%诉讼费;4.2017年6月1日至判决书生效之日仓储费按每日192.5元由九州公司、大交所均分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至3月,凯实公司通过在九州公司所开账户(编号为10000130),买入交割了11手共5500张胶合板,存储于浙江省南星家居科技(湖州)有限公司。4月6日,凯实公司按规定向九州公司和大交所发送了《申请胶合板出库检验》书。4月10日,九州公司回复说,大交所要求由凯实公司先自行联系复检,如果不合格有报告了,再报大交所。当日,凯实公司联系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检。4月12日,赴湖州厂库进行取样开始检验。4月28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报告,该批胶合板不合格。5月2日,凯实公司将该报告传给了九州公司。九州公司要求凯实公司再次起草了申请复检书。5月9日,九州公司和大交所答复,由于超过了申请复检时限,不再对凯实公司买到的不合格商品负责。5月10日,凯实公司与九州公司和大交所进行了沟通协商,无果。九州公司和大交所这种不负责任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胶合板期货交易手册》有关程序和质量标准要求。程序中没有规定,“买方对商品质量有异议须先由买方委托检验机构检验,如果不合格再由大交所指定检验机构复检”,给买方增加了检验费负担和仓储成本。《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第253条规定,出库30个自然日内可对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处理争议。而实际情况是,凯实公司从递交出库检验申请后,没耽搁1个工作日,所有时滞均由九州公司和大交所造成。交割这批不合格商品,给凯实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共计839937元。

  大交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除期货交易所自身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所引起的商事案件,其他以交易所为被告的、涉及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商事案件均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大交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查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本案,根据起诉状事实与理由,凯实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大交所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大交所违反了交割细则、交易手册的规定。另一方面,本案系期货实物交割纠纷,涉及交割仓库,期货交易所对交割仓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综上,大交所认为,本案系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其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三)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本案系凯实公司以购买的产品不合格为由提起的期货实物交割纠纷,结合其起诉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故应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大交所的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不属于本院辖区,故大交所提出的本案应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大交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商品交易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卫红

  审判员  刘 慧

  审判员  邵 普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磊

  律师简介:李燚律师,近几年带领团队代理了几十起大宗商品交易的胜诉案件、上百起成功调解的非诉讼案件,以及十余起相关刑事案件。通过多年的研究与实践,在大宗商品交易的诉讼代理、刑事辩护、风险防控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已代理案件涉及的平台包括:江苏大圆银泰、河北邮币卡、河北滨海大宗、广东贵金属、吉林商品、湖北华中矿产品、湖南澳鑫商品、上海石油化工、上海长江联合、南京石化、无锡太湖国际、大连再生资源、青岛九州商品…… 微信/联系电话:1525184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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