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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2018年江苏量刑规则
关键词:南京律师,刑事辩护,抢劫罪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次抢劫犯罪行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每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抢劫的;

  (2)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的;

  (3)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4)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抢劫的;

  (5)在公共场所当众抢劫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别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则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苏高法[2017] 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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