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律师

  本网站为公益性质,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支持,十佳青年律师领衔,整合江苏、南京律师资源,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费计算律师费查询省高院文件查询司法解释RSS订阅

  案件代理联系电话:15251840888
  咨询合作联系方式:QQ 57641064

联系律师
南京律师网
“诈骗罪” 2018年江苏量刑规则
关键词:南京律师,诈骗罪,刑事辩护
(七)诈骗罪

  1.根据诈骗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6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每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2.4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4万元以上,未达3万元的,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为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0万元以上,未达5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诈骗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项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节或《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多次诈骗的;

  (2)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3)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報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5)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9)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或将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款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的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决定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规则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苏高法[2017] 148号

点击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