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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2018年江苏量刑规则
关键词:南京律师,职务侵占罪,刑事辩护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按下述职务侵占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职务侵占数额达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不满900万元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数额超过9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4)多次职务侵占的;

  (5)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

  (6)为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职务侵占或将职务侵占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规则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苏高法[2017] 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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