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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2018年江苏量刑规则
关键词:南京律师,妨害公务罪,刑事辩护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妨害公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3)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4)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5.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规则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苏高法[2017] 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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