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律师

  本网站为公益性质,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支持,十佳青年律师领衔,整合江苏、南京律师资源,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费计算律师费查询省高院文件查询司法解释RSS订阅

  案件代理联系电话:15251840888
  咨询合作联系方式:QQ 57641064

联系律师
南京律师网
“聚众斗殴罪” 2018年江苏量刑规则
关键词:南京律师,聚众斗殴罪,刑事辩护
(十二)聚众斗殴罪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众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恐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聚众斗殴一方十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斗殴一方没有互殴故意,有斗殴故意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5)聚众斗殴带有黒社会性质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同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规则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苏高法[2017] 148号

点击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