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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
关键词:南京律师 三联动 土地使用权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振兴办等部门关于《“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文号: 宁政办发[2005]115号 发布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日期: 2005-11-0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振兴办、国土资源局、国资委拟定的《“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三联动”改革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支持改制后企业加快发展,巩固改革成果,现提出“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如下:  一、“三联动”改革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由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评估结果有效期以评估报告为准,最长不超过1年。
  评估报告在企业产权交割前过期的,必须重新评估。
  二、“三联动”改革企业在办理完产权交割、工商注册、房产过户后,应及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已备案的土地资产总价的一定比例核计,具体为:工业、工业仓储、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用地按40%核计,商业、服务业、培训中心、金融、旅游业、娱乐、写字楼办公、商贸仓储、物流等用地按30%核计,其他用地按35%核计。出让金处置按《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宁振发 (20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出让年限自产权交割之日起算。
  三、“三联动”改革后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改制时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新建建筑物。
  “三联动”改革后的企业利用原有土地扩大再生产和增加自用科研办公用房为目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新增建筑物经批准后可免收提高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三联动”改革后的企业利用原有建筑物或空地,改变批准用途或出租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应依法缴纳改变用途或出租的年租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三联动”改革后企业土地确因下列情况需上市公开出让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为操作主体,经市振兴办、国资委审核后,通过“招拍挂”程序上市变现。
  1、关闭歇业、破产企业需要将土地上市变现,以筹措职工安置费用的;
  2、“三联动”改革时经市振兴办批准同意,以土地变现收入弥补企业改制净资产不足的;
  3、“三联动”改革企业有重大投资项目,需采用土地公开出让变现,以筹集搬迁改造费用的。
  五、“三联动”改革后的企业土地上市公开出让,在净地交付的前提下,上市收益按下列顺序分配:
  1、缴纳出让业务费和按规定集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2、改制时进入的土地和房屋资产(以资产评估报告数据为准);
  3、弥补职工备用金提留不足部分;
  4、因规划需要带征周边社会用地的拆迁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报市建委核定后,由改制企业负责拆迁。
  土地出让收入扣除上述四项后剩余部分,83%返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可根据改制企业搬迁等影响因素以及经市振兴办批复认定需弥补的净资产负数等实际情况,报市振兴办、国资委备案后,给予改制企业一定的补偿,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系统内职工安置、缴纳社会保险等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支出。其余17%由市政府集中,专款专用。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六、实施“三联动”改革的市直属大企业土地上市变现及收益分配管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本意见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市振兴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
二00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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