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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遗嘱见证笔录
关键词:南京律师 遗嘱见证 笔录
  律师遗嘱见证时应当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和笔录原则,当面询问本人并制作下列笔录:

  (一)制作委托人谈话笔录,调查委托人是否为遗嘱人本人,及是否具有委托权限等内容;

  (二) 制作遗嘱人谈话笔录,内容为了解遗嘱人的身份和能力,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三) 制作代书人、见证人谈话笔录,内容为了解代书人、见证人是否具有见证资格(见证人、代书人的资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了解见证的过程;

  (四) 遗嘱见证活动中其他人的谈话笔录;

  (五) 制作律师遗嘱见证活动自身笔录,内容为遗嘱见证的全过程,从时间、地点到程序方面制作律师见证的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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