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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因当事人未领判决错过执行
关键词:南京律师 判决 执行
  2010年09月16日  重庆晚报

  本报讯 一桩打赢的官司,却因当事人没领判决书而错过申请执行时间无法得到赔偿。武隆县法院日前判决律师承担4成责任,律所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武隆县兴鑫置业有限公司因为其开发楼盘的产权证迟迟没有办下来,被李女士等19位业主告到法院,要求立即办证,并承担7万余元违约金。这些业主共同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负责。

  为打这场官司,每位业主最初交了500元“诉讼代理费”给诉讼代表人统一管理。不过法院立案时认为应分案起诉,每件案子需交约400多元诉讼费,这笔钱就从当初交的“诉讼代理费”中支出的。

  2006年9月,法院判决开发商不仅要办证(在诉讼中已办下来),还要支付违约金。

  李女士称,今年5月,她听说其他业主已领到赔偿,这才知道官司赢了。她找到法院,法院告知她案子早就审结。她查阅案卷后发现,王律师领了判决书后一直没交给她,让她错过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庭审中,王律师称,他当初领到判决书后,及时通知了诉讼代表。诉讼代表不仅召集业主开会告知了结果,还要求每位业主交200元律师费后,到他那里领取判决书。当时19份判决书有10份领了,李女士等部分业主认为产权证已办,开发商已无履行能力,遂不愿再交钱,就放弃了领判决书。

  法院认为,李女士违背诚信原则,为了拒交200元律师费而未领取判决书,未按期申请执行,从而丧失了申请强制执行权利,应自担主要责任。同时,虽然王律师已尽到告知义务,但当事人没有领取后,却没有想办法督促领取。身为律师,明知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期限,也未告知不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及时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所以应承担40%的次要责任。由于王律师是受律所指派的,律所应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 罗彬 通讯员 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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